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
2.2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 。
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 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 。
3.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5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6临床检查健康 。
3.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提供以下材料 :
4.1.1检疫申报单 。
4.1.2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 ,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 原始检疫证明 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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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 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 ,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 点核实信息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查验饲养场( 户) 分级管理材料 。
4.3.3查验饲养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 况 ,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 了解是 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 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 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3.4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 , 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 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3.5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 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3.6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
4.3.7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查验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8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
4.4临床检查
4.4.1检查方法
4.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
4.4.1.2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检查内容
4.4.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 蹄冠、蹄叉、蹄 踵部出现水疱 , 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 形成暗红色烂斑 , 感染造成 化脓、坏死、蹄壳脱落 , 卧地不起 ; 鼻盘、口 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口蹄疫 。
4.4.2.2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 ; 呕吐 ,便秘、粪 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 , 或腹泻 , 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 , 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 ;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 ;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 ; 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 ;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 , 怀疑感染非洲猪瘟。
4.4.2.3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 动缓慢 ; 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 ;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 ;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 ,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瘟。
4.4.2.4出现高热 ; 眼结膜炎、眼睑水肿 ; 咳嗽、气喘、呼吸困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 ;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 济失调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4.4.2.5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 肿热痛 , 坚硬肿块 , 继而肿块变冷 , 无痛感 , 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 ;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 , 呼吸困难、咽喉变窄 , 窒息死亡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炭疽 。
4.4.2.6 出现高热稽留 ; 呕吐 ; 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 , 附有黏液 ,下痢 ;皮肤有红斑、疹块 ,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丹毒 。
4.5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抽检比例不低于10% , 原则上不少于10头 ,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检疫合格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及 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 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
5.2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险分级管理不符合规定、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 ,货主按规定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货主按规定对生猪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
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 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5 发现不明原 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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