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多少只狗需要办理养殖证件 现在养狗需要办狗证吗

养多少只狗需要办理养殖证件 现在养狗需要办狗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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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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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现在养狗需要办狗证吗

一、现在养狗需要办狗证吗

看情况吧,现在倒还是有人查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犬。

第八条 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提出申请。区、县公安部门,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县(区)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站。

第十条 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凭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的通知限期办理验证手续;

(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 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犬类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 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条 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 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的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犬类接受预防接种时,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预防接种费。管理费、预防接种费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人民****1985年2月5日批准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犬类准养证》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资格

(一)个人养犬

1、养犬人是本市常住户口

2、实际养犬地四户以上周边邻居签字和居委会、派出所盖章同意,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经居住地物业部门同意;

3、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4、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5、符合“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的规定;

6、农村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7、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须因在沪留学、务工、经商并在沪停留时间一年以上。

8、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9、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单位养犬

1、确因警卫、表演需要

2、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3、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4、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办手续

1、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书面申请领取《饲养犬类申请表》;

2、按《饲养犬类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后,报治安支(大)队;

3、要提供足以证明犬只正常来源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饲养犬类申请表》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其《犬类准养证》,对需购犬的,发给其购犬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和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

1、限制养犬区域(内环线内及黄浦、静安、南市、卢湾的全部地区和浦东新区的沿江地区),每犬每年2000元;

2、控制养犬区域(内环线外的杨浦、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浦东新区,郊区(县)的街道,城镇及在农村地区新开发的新村园区、别墅)每犬每年1000元;

3、农村地区(上述一、二款规定范围外的地区),每犬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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