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各位分享一下蜂产品新规出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蜂产品行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土蜂蜜最新国家标准
蜂蜜国家标准尚待完善
2015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蜂早枝产品协会副会长宋心仿等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建议,称须强化市场监督,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特别是针对蜂蜜、蜂胶造假现状,一定要有切实有效的可区别真、假的鉴别方法,确保打假及监管过程中有方法可用、有法律可依。
由于我国具有强制功能的国家卫生安全蜂蜜标准至今尚未修订完成,致使基层打假缺乏强有力的执行依据,宋心仿认为,这是蜂蜜市场混乱、假冒伪劣成灾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在今年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各种蜂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出台具有打假功能和辨别真伪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蜂蜜行业现行的国家标准是在2011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该标准由2005年发布的(GB18796-2005)发展而来,目前为我国唯一的《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国标发布之后,曾一度引发行业内的争议,焦点在于(GB14963-2011)主要是偏向卫生方面的标准,而不是质量方面。据《新快报》报道,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新规规定了蜂蜜的定义及蜜源,对理化指标及微生物等方面也有详细要求,但对假蜂蜜仍难以检出。
蜂蜜市场乱象催生“第8187号建议”
2014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监军镇食药监管所在一村民家中,查处一起用白糖、葡萄糖粉、白矾熬制假冒蜂蜜,并添加不明添加物、花粉香精等进行销售的案件,现场查获熬制的假冒蜂蜜4000余斤。
实际上,蜂蜜掺假、造假行为,不仅在小户、散户中存在,网购蜂蜜更是“重灾区”。中国蜂产品协会在去年底公布的2014年网雹睁丛售蜂蜜抽检结果显示,在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销量较好的20款蜂蜜中,有13款产品掺假,掺杂物有大米糖浆、甜菜糖浆等非蜂蜜物质,这些经过“加工”的蜂蜜产品仍以“土蜂蜜”自称,令消费者真假难辨。
假蜂蜜中主要的有害物质就是明矾。经常吃含有明矾产品,其中的铝离子能够在肝脏、大脑、肾脏、脾器官累积,降低抗氧化酶的活性,影响大脑导致记忆力减退,还有老年痴呆等等疾病。
宋心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市场上蜂产品的造假售假行为极其严重,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着蜜蜂业的发展,破坏着蜂产品市场秩序,损害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他向澎湃源樱新闻介绍,自从他2008年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后,就有关蜂蜜和养蜂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人大提过多次议案,焦点集中在蜂产品质量标准的完善。
在2014年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经商国家食药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对宋心仿代表第2556号建议案的答复》中,卫计委称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4963-2011)《蜂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蜂蜜实际生产情况,及时将标准纳入2012年度修订计划。
产品中蜂蜜的添加量在多少?
蜂产品新规出台:蜂蜜不得添加任何孙橡其他则顷旁物质。
对于蜂蜜的食用量,健康成年人一般每天30-80克蜂蜜,不要超过200克,儿童食用量最好是30克以内,应视年龄大小而定,这是比较科学的建议。
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在这个基础乎梁上,多点少点其实都可以。
至于每天食用量是多少毫升,大家可以算一下,因为蜂蜜的密度比水大,所以同体积下,蜂蜜会比较沉,500克蜂蜜差不多是350ml左右。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农业部制定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芦兄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纤宽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毁哗亮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蜂保护政策
(一)加大对养蜂业发展蜂产品新规出台的支持与保护。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蜂产品新规出台,进一步加强蜂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建立和健全规模蜂场备案与养殖档案制度,规范蜜蜂检疫行为。探索建立养蜂主产迟桐区成熟蜜生产补贴和政策性保险政策,提高养殖积极性,降低养殖风险。推动出台蜜源植物保护利用政策,探索有偿授粉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在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中支持蜜源植物种植。(二)保护蜂农合法权益。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户蜂产品新规出台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保护蜂农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鼓励和支持农户在粮食、果树、蔬菜等农作物流蜜期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喷洒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加快推行农药喷洒事先告知制度,探索建立种植农户和蜂农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积极支持建立养蜂业风险救助金制度,不断增强蜂农抵御风险灾害能力。(三)加快科技研发与应用步伐。建立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养蜂和蜜蜂授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普及。加大对新型养蜂机具、新基早蜂药、新技术、新产品等研发的支持,加强养蜂生产者与加工企业和科研院校的联结,切实搞好蜂农科技培训,通过举办现场会、培训班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培训蜂农,提高养蜂管理技术水平。
法律依据蜂产品新规出台:
《养蜂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搏旦雀、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蜂产品新规出台的知识已经介绍完毕,是否受益匪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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