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 四川省蜂业管理站简介

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 四川省蜂业管理站简介

日期: 人气:27
养蜂业属于畜牧业。养蜂业归属于畜牧业,它是畜牧业中的一个养殖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说明“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四川省蜂业管理站简介
  2. 养蜂营业执照办理手续
  3. 养蜂专业合作社有政府扶持资金吗?到那里申请
  4. 村庄不能养蜂有法律依据吗
  5. 没有养蜂证养蜂怎么处罚
  6.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一、四川省蜂业管理站简介

四川省蜂业管理站,起源于1981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通过川府函[1881]023号文批准成立,最初的名称是四川省养蜂管理站。这个机构是隶属于原四川省畜牧局的县级事业单位,它在中国蜂业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省级养蜂管理机构。

在1986年的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四川省养蜂管理站得到了川编发[1986]38号文件的确认,被正式定性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规模为10人。随着四川省蜂业的快速发展,2002年,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需求,经省编办[2002]47号文批准,养蜂管理站更名为四川省蜂业管理站,以适应新时代的挑战。

为了强化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同年,四川省蜂业管理站又得到了川编办[2003]201号文的批准,增设了四川省蜂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牌子,与管理站合署办公,但仍然是一个实体单位,拥有两个职能机构的标识。

目前,四川省蜂业管理站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责任人是站长杜相富,副站长由赵平担任,他们在推动四川省蜂业发展和产品质量监管中起着关键作用。

二、养蜂营业执照办理手续

养蜂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如下:
1、确定养殖用地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经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对养殖用地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发函告知当地畜牧兽医局。
3、经过县农委立项之后,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国土部门核准后出具证明。
4、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经审核后,兽医畜牧局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向环保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证明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很重要,无证建设存在很大的风险
6、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养蜂专业合作社有政府扶持资金吗?到那里申请

你好。养蜂合作社与专业户都应该有补贴。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受到法律保护是一样的、是肯定的。农业部在统一制定的《养蜂证》中,基本规定由县级畜牧局为主管单位

可以到当地的委员会问问

要有一定的规模才有,不是你养几箱就有了。还要看你们那个县有养蜂协会吗

不论养蜂专业合作社,还是养蜂专业户都应该有政府扶持资金和法律保护。不过,各省市的实施细则都不尽相同.

四、村庄不能养蜂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分析:1、居民区是人口密集的地方,是城市较为集中的寓居地,具有肯定规模,还有需要居民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如:学校、医药、市场等。2、养蜂,隶属养殖业的一种。蜜蜂采花酿蜜,城市居民区无可供蜜蜂采花的花源,同时蜜蜂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居民区养蜂是不商洽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应予的。3、养蜂,要到有花源的乡村、草原、林区等地放养,环境清新,蜂蜜质量会更好,能够将养蜂产业做大做好。

法律依据:《养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五、没有养蜂证养蜂怎么处罚

1、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其次没收违法所得。
3、最后按日计算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样没有养蜂证养蜂处罚就完成了。

没有养蜂证养蜂的处罚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如果没有养蜂证而进行养蜂活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没有养蜂证养蜂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从事养蜂活动。

六、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农业部制定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养蜂属于畜牧局管吗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请先 登录 再评论,若不是会员请先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