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出租(养鸡场出租合同怎么写)

养鸡场出租(养鸡场出租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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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知道养鸡场出租和养鸡场出租合同怎么写,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养鸡场出租的相关知识。

学校食堂出租办鸡场,谁是违法主体?

□夏国刚

阅读提示:学校将食堂房屋出租办养鸡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地为由处罚承租方显然不妥。学校改变划拨地用途,才是违法主体。

[案情]

2003年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县国土资源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分析]

对于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杨某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但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镇中学是以公益事业而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若要改变土地用途,理应提交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新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事实上,镇中学却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汤某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养鸡场,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就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占用土地。

针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土地转让关系,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里以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汤某非法占地给予处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但汤某与镇中学之间租赁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节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收缴镇中学所收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部分,并对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哪有养鸡场出租?

呵呵,我想养鸡场最少也不会少于几百羽的

常州城东南西北都有养鸡场,你的位置在哪里,给你看看最近的养鸡场

七八年前注册的农业项目的养鸡场由于经常出现禽流感病毒,现在可以出租给别人做工业项目吗?

不可以,养殖还是农业用途,如果做工厂那土地的使用性质就改变了,被人举报肯定被查。

把养鸡场租给别人了,经营范围要增加不动产租赁吗

要。

只要是需要租赁养鸡场出租,经营范围必须要加上租赁经营这项。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养鸡场出租,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养鸡场出租,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有人想租我老家的自留地办养鸡场,不知道这份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恳请高人指导,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经两村委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  的土地  亩,租给乙方作为综合用地发展种养殖和综合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并按农业用规定价格收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荒芜、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5、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收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原批准政府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应按实际亩数计算交纳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亩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村委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10%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证明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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