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能养殖鲍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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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足球赛场上我们常常看到“黄牌”警告,而法院的“黄牌”警告你听说过吗?最近,惠阳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预处罚告知书”,促使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案件起始于2010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惠阳区淡水街道的叶某因欠钱不还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被判定偿还债主86000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没有还钱反而跑路,债主曾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其名下没有财产,当时的执行只能被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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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少琼:到了2020年,申请执行人就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因为被执行人叶某在这个村小组有分红款,要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且去冻结,还有提取分红款。

了解到这一财产线索后,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便向叶某所在的惠阳区淡水某经济合作社发出了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经济合作社配合执行工作,协助冻结、提取叶某在该合作社的分红款,汇入惠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少琼:《民事诉讼法》第117条明确做了规定,假如拒不协助执行的话,那对这个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法院是可以做出罚款,还有拘留的措施。

然而,该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2021年时不仅拒收法律文书,还明确表示,无法配合打款,并将当年的分红款项如数转入了叶某的账户。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少琼:到了2022年,我们再一次向他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这个姓叶的小组长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他说我今年不会将款项发放给被执行人,但是我也不会配合法院,将分红款打到法院执行款账户。因为我打到法院账户之后,那这个被执行人到时候向我要这笔款,我怎么解释呢?

为了解决这一执行难题,执行法官尝试通过该经济合作社所在的街道办和村委会从中协调解决,但始终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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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少琼:小组长还是讲不通,他也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式,那就提供这个村小组的账户,以及被执行人在2021年的分红金额,由法院去划拨。但考虑村小组长的法治理念太过淡薄了,我们就想通过这个案件,对他进行释法。

基于此,上个月,惠阳法院向该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发出了一份“预处罚”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做出预罚款、预拘留通知。意识到法院这次是“动真格”,该负责人一改之前的态度,主动联系法院,并表示愿意配合协助执行。仅三天时间,他就将被执行人的分红款汇到了法院执行款专户。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少琼:因为我们在执行的实践中,还是经常要到村小组这一级去做相应的调查。我们想通过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让大家都知道,我们在享受法律权利的同时,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义务要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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