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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螫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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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0: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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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因蜜蜂螫人造成的诉讼案件 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且呈发展势头,由 此给养蜂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损失和威 胁,严重地影响着养蜂人的养蜂积极性和 正常的生产与发展。
- t2 g& y+ \6 y1 m) d     纵观前期发生的蜜蜂螫人诉讼案件和 纠纷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行人或 家畜 ( 牛、马等 ) 在养蜂场或附近被螫 伤,严重的人院治疗,也有极个别死亡 的,由此引发诉讼或纠纷;再是个别人以 蜜蜂螫了人 ( 畜 ) 为南,有意或故意向养 蜂人要钱,找养蜂人的麻烦;三是有人或 畜在野外被螫伤,找附近的养蜂场问责、 索赔。以上三种虽具体情况不同,但其共 同点就是因蜜蜂螫人引起的。在蜜蜂螫人 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中,养蜂人一般处于 被动地位,多数都是在外地放蜂,人生地 疏,与当地人打官司或纠葛起来,往往势 单力薄、难以抗辨,多数白认倒霉拿钱赔 偿了事。殊不知这样的委曲求全处理方 式,双方都不舒服,养蜂人感到抱屈却又 无奈,挨螫者“理直气壮”认为你的蜜蜂螫 了我就应赔偿,还往往在“赔偿金”数额上 争、纠不休。同时,也使个别地痞、流氓 看到了“商机”,更变本加厉地以蜂螫为借 口骚扰养蜂人,越发加重了放蜂者的经济 与心理负担。由此造成了一件件不合理、 失公允且不合法的案件与纠纷,轻者养蜂 人赔钱了事,重者争斗不休,造成更大悲 剧。
. ]. a2 @& w' H' `$ u" O当前,人民法院受理蜜蜂螫人案件 后,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侵权责 任法》进行审理,其第七十八条明确规 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 任。”该规定说得很清楚:“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只要证明不了“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 饲养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就可以认 定:作为饲养动物的蜜蜂,将人螫伤后, 养蜂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就是理所当 然的了。7 U- v2 G7 x# r& _% J/ M0 u
对此规定,养蜂人感到不公,作为全 国人大代表的笔者也为养蜂人呜不平:蜜 蜂螫人,并非人的意愿所为,饲养人是无 法将之驯化为不螫人或畜的,更何况作为 饲养人自身也时常挨螫。一旦螫了人就承 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蜜蜂还怎敢养 下去 ? !
6 q. {( u4 `, o; n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绝对的 公平。然而,法律应尽可能讲求公平、科 学、合理,我们应相信法律 !在蜜蜂螫人 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令人欣慰的是:前 不久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写出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配套规 定:注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 ) 逐条进行了注解,其中对七十 八条中所指的“饲养动物”是这样注解的: “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 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 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蜜 蜂属于昆虫,这里所指的“昆虫”固然包括 蜜蜂,这就为法院审理蜜蜂螫人案及免除 养蜂人的责任和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故 此,今后养蜂人再遭遇蜜蜂螫人纠纷时, 请不要畏惧、担心,应勇敢地运用法律武 器依法维权,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 是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的。
5 l" M5 a* d! o; I) n2 ?在此,我向养蜂人提出如下建议: ( 1 ) 自制一个牌子挂蜂场边显眼处,上 书“蜜蜂螫人,请勿靠近”,提醒无关人员 避开蜂群,也为以后依法维权提供法律证 据; ( 2 ) 蜂场内配备氨水、肥皂和阿司 匹林、氯化钙等防螫及抗过敏药物,万一 螫到人后可尽快热情救治,立即为之除掉 螫针,并在患处涂抹氨水或肥皂,以减轻 症状,万一被螫人因蜂毒过敏产生休克, 立即为之注射或服用过敏药物,这样做一 是尽到人情义务,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也为司法诉讼时理更直、证更足; ( 3 ) 平时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丰富和提高自 己依法维权的知识能力,预防遭遇不法侵 害时临阵不慌,力求做到有备无 患。(《蜜蜂杂志》2013年第5期,人大代 表宋心仿)
! I: l  C2 l" O% `, m, l相关材料摘录
8 e: f' e% X' l' A+ E7 b4 u养蜂人如何应对蜜蜂螫死螫伤人畜纠 纷案。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养蜂人应得出 这样的启示,民法上对动物致人损害的特 殊侵权案件有明确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和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了养蜂人的举证 责任,承担败诉后果的可能性较大。那 么,对于蜜蜂螫人畜的案件,养蜂人应如 何防范呢?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 虑。
5 G1 p7 g5 r) ~1 p( w5 I7 {加强对蜜蜂的管理。从动物的本性来 说,蜜蜂遭遇敌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 发起攻击的,因为蜜蜂螫敌体,自己也灭 亡,这是一个常识。但涉及蜜蜂的案件 中,法官不能将蜜蜂想像成人一样去分 析、判案,而是从保护不熟悉蜜蜂习性的 被害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所以养蜂人应 当管理好自己的蜜蜂。
, |1 k& V- g" y7 x' x; h" ^: N遇到蜂螫人畜纠纷时,要重视证据的 收集。虽然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不平衡, 但并不是一点对策也没有,养蜂人应善于 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从证明受害人 有过错入手,这一点也可以从蜜蜂的习性 来找出证据,例如,蜜蜂为什么强烈螫刺 被害人或动物?是否由于对方行为影响了 蜜蜂的生存环境,惹怒了蜜蜂所致?或者 是被害人、畜带有异味刺激了蜜蜂?被害 人、畜等是否踢打惊吓了蜜蜂,致使蜜蜂 对其攻击等等。总之蜜蜂螫刺是有缘故 的,只要能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法律 规定养蜂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 一方面,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如蜜蜂把马 螫死了,养蜂人证明不了马有过错,但另 有原因是有个小孩在很远的地方投掷了石 块,使蜂箱里的蜜蜂受惊,便发动攻击, 因攻击不到小孩,转而攻击近处的马,那 么民事赔偿就会由小孩的监护人来承担, 从而摆脱养蜂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遗憾的 是,本案中的养蜂人只是在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但没有从对方或者第三人方面找原 因,处于被动挨打地位,没能出手还击。
# }: m# F( q; a2 o4 f在出示证人证言时,力求让证人出庭 作证,才会更有效力。因为只提供书面证 言,难以确定真伪,按照《证据规则》是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另 外,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 力虽高,但必须提供原件,才能作为定案 依据,而蜂螫死马案件中养蜂人对原告的 复印件未提出异议,从而帮了原告的忙, 使其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 ~/ v7 ~7 ]5 {% c5 M! I: M* Q! ]
从根本上讲,打官司就是比证据。提 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不能够 有力地反驳对方,自然承担败诉的后果, 特别是动物致人畜损害的这类特殊侵权案 件,就更应该注重证据的搜集与整理。
9 ~% d% J" K6 f1 u, c$ H通过此案的分析,再一次提醒我们认 识到收集证据的重要性,而且只有收集整 理了科学的、有效的证据后,在法庭辩论 中才不会发生被动的局面,甚至可变被动 为主动。所以,希望养蜂人利用业余时间 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只有懂法才能坦然 地面对涉蜂案件。
! s" X6 j# N  k8 {% S  D. W2 _6 y$ V- o# Y$ z6 P% l) m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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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8_203:}蜂蜇下还要讨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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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禁不起蜂蜇的  发表于 2014-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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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21: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古田小蜜 发表于 2014-4-17 21:078 |/ t/ E4 ]7 w, O/ g" l
蜂蜇下还要讨说法啊

# f9 I7 u  k- l7 Z! f有的人要这样,你有什么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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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21: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古田小蜜 发表于 2014-4-17 21:07
. d, \6 _3 @7 W( b+ {& H蜂蜇下还要讨说法啊

' K# u2 ^" Y' P6 ]1 F有的人要这样,你有什么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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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是很有道理!但法律不是那样的!责任是必须要付的
0 _9 d$ [! F1 G; ]  V- B& ]4 _第一:你写了公告又怎么样叮了照样你赔!只要蜂是你的你就脱不了关系(要是打个牌子就能免除一些法律就错了,要真行的话,司机大佬们就是福利了打个牌子“注意车辆,小心看车”那不就得了)
& E4 R& p# G' C/ v第二:你存放的都是化学的东西如果漏出来你麻烦更大!再加上药的东西你喂人吃了不知道人家会不会对那东西有反应,你说了人家已经是敏感了,如果他对你那个药也敏感怎么办?
0 O" F# `, N  ?  R. g) L* g
0 Q$ l$ y/ t) s/ j+ V, u/ T2 c! B. A) j6 b& y( C- }
最有效的是注册个养蜂证,那样打个牌子才有点用啊!至于叮人了你就马上送人去医院得了!其他什么事就不关你事了!你出钱得了

点评

那条法律岂不是摆设?  发表于 2014-4-18 14:41
有道理  发表于 2014-4-17 21:43
有道理  发表于 2014-4-1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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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只要不是在巢门前螫的,其他任意地方都可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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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你试试!只要你在附近人家给蜜蜂蜇了,报警后基本上找你去!就算你否认了,基于安全理由警察都要你搬离住宅区  发表于 2014-4-1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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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必须保证养蜂人的权益
, V( G3 B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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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742476495 发表于 2014-4-17 21:41
/ T1 ~) j; M0 n# b哈哈,只要不是在巢门前螫的,其他任意地方都可以否认

# M' J: @$ v; E- E我擦,我小陈在村里也不是那个随便敢来瞎掰的,况且有六七户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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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凶人家就怕你的!就算你那有几户是养蜂又怎么样!查不出谁家的蜂你们哪几户都要赔你信不信?  发表于 2014-4-18 18:30
我心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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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2: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养蜂多数在山区养殖,所以蛰人比较少,养蜂不要在住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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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2: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太好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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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2: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想弱弱的问句,那个氨水在哪有卖的?找过好多药店都没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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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店  发表于 2014-4-1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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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2: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个牌子提醒下附近的人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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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3: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一篇为养蜂人维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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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3: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然大家怎么都去山里养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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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3: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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